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116號債權人 蔡欣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耀揚食品有限公司、 郭韋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郭韋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補正相關釋明文件以證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