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伯翰 被上訴人即原告① 羅文彥
徐穎臻洪培富張怡嫺田玠 為⑥ 林韋辰王薇婷鄭志祥 ⑨陳宣諭⑩ 施凱琳吳典家曾勵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等12人於原審之請求,而被上訴人等12人於原審聲明第一項分別請求上訴人不得於其住所製造超過噪音管制規定之音量,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4000元(計算式:4500元×12=54000元);第二項請求上訴人給付慰撫金共330萬元,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0萬4505元(計算式:54000元+50505元=104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4月8日星期一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附繕本,請依對造人數一併補提繕本或影本供本院送達對造,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郭盈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