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債權人 盧奕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奕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支付裝潢費42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裝潢費收據影本)。
㈡提出請求金額4,033,868元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清水藝境房屋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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