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005號債權人 王俐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議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之請求金額及計息本金各為何?並釋明請求金
額之計算式,若聲請狀中以新臺幣220,000元計算利息為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依聲請狀原因事實欄及證物所載,債務人借款金額僅200,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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