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002號債權人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崑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㈡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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