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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