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發選任辯護人簡明坤律師被告蕭建成
SRIWAHYUNI(印尼籍)KUSTIPAH(印尼籍)KURWATIBTSARJATTILAM( 娃蒂
LETHIHA(越南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274號、第132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二編號㈣所載「 黎氏芳 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應更正為「黎氏芳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二編號㈣雖記載:「黎氏芳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然於事實及理由欄均未敘及被告黎氏芳有何構成累犯之刑事前科紀錄,且觀諸附表二所列被告其餘各罪宣告刑,亦均未構成累犯,是附表二編號㈣所載「累犯」,應係贅列文字,而有誤寫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家慧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