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進入修補外牆工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進入修補外牆工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315元(以原告因修補外牆可回復原狀之利益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