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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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7月14日晚間7時30分許,在其與父親甲○○、母親乙○○○同住之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住家3樓,利用其父母疏未注意之際,進入其父、母之房間內,徒手竊取放置在房間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21萬元,得手後欲離開之際恰為其父親甲○○發覺,丙○○旋即趁隙逃離該處,經甲○○至該房間查看,發現上開現金遭竊,始報警處理而查獲。案經告訴人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經查,本件被害人為甲○○、乙○○○,2人分別為被告之父、母,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所涉前開竊盜罪嫌,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就被告所涉前揭竊盜犯行,於本院調查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7年9月10日之調查筆錄
1份附卷可參,是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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