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89號原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劉有志 律師被告 潘翔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5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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