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19號原告 陳季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欽平 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提起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李政達法官周靖容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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