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5千元,於繳納現金後,業已停止該被告之拘禁。
二、茲以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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