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