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沈志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原捐助章程作成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修訂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函、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草案對照表、第7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係屬財團法人設立宗旨及業務範圍之新增,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培育化學工程人才,協助化│本會以培育化學工程人才,協助化││學工程之教學、研究與產學交流為│學工程之教學與研究為宗旨,依有││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務│一、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一、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二、促進研究開發。││二、促進研究開發。│三、特殊人才出國研究之獎助。││三、特殊人才出國競賽、研究之獎│四、提供圖書與教學設備。││補助。│五、發行刊物。││四、提供圖書與教學設備。│六、提供獎學金及就學貸款。││五、發行刊物。│││六、提供學生獎學金及就學貸款、│││急難救助金。│││七、辦理產學人才交流活動。│││八、贊助化工學子之學術/體育競│││賽、職涯講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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