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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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398號債權人 許庭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子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梁子佑」姓名是否正確(與釋明資料不符)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併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108,300元之計算方式(與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