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楷叡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楷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楷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73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