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法律行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詹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法律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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