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661號原告基港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銓 被告 王孟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訂立契約,被告將所有之小客車靠行於原告公司,由原告登錄為車主,領掛牌照使用,依約被告並應負擔牌照稅、燃料稅、保險費等,並應給付原告管理費。詎被告簽約後並未依約按期繳款,積欠原告新臺幣五萬六千元,且未按期參加定檢,被告違反契約,無權繼續使用牌照及行照,應返還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現設籍花蓮縣瑞穗鄉(地址詳卷)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建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