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貴華 被告 陳庭宇
陳福榮 郭錦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陳庭宇就上開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已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具狀撤回刑事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被告陳庭宇之刑事案件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本良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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