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46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莊正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茅雪飛 、 茅雀菲 、 茅劍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茅根弟 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茅根弟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