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2號債權人源泉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宋楚 債務人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6,005元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新臺幣23,793元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3新臺幣29,022元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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