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5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李建業 債務人 李國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陸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