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
伍元,扣除前繳新臺幣壹仟元,應補繳壹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