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燕蘋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