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20號上訴人 張紫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姫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判決(112度重上字第2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2度重上字第22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杭起鶴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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