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宏良甫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7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7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月
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宏良甫生物科技│合作金庫商業│台灣蘭業股│104年7月1日│252,000元│HG0000000│││有限公司吳柏宏│銀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002│宏良甫生物科技│合作金庫商業│台灣蘭業股│104年9月1日│252,000元│HG0000000│││有限公司吳柏宏│銀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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