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裁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裁全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貴珠 住○○市○○區○○街0巷0號12樓之2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黃玉華 之遺產管理人 黃子芸 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十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裁全字第2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余貴珠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唐明煌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