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2023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蕭存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里區○○路○○○巷○○弄○號2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