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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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原告 張坤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原瓦斯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且亦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然原告並未依前開規定於起訴狀內正確記載本件訴之聲明,且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源原瓦斯行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組織,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