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蔡木 被告 蔡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3,6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之持分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2,089平方公尺×1/2×4,800元=5,013,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