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債權人威力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榮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統一發票未有聲請人之簽名蓋章。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若有,清算人為誰。
四、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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