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913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債務人 陳進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進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若無法釋明,應更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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