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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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3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000000000000000、戊000000000000000、己000000000000000、庚000000000000000、乙000000000000000、丙000000000000000、辛○○即 林樹福林謝純美 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 林淑芬林淑玲 、劉洽亭等三人行為能力證明及具狀說明本票取得過程之必要,經本院於97年7月17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7年7月22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馬正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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