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103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惟仍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執意於酒後騎車上路,見被告無視於法禁,嚴重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其圖存僥倖之心態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次經警測得之呼氣中酒精濃度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5年度偵字第7808號被告陳柏穎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穎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5年3月7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精科路附近之工地內,飲用啤酒後,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騎乘牌照號碼691-PYQ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與環中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見其略有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下午5時51分許,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穎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圖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請審酌被告曾因2次犯公共危險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竟仍不思悛悔,再於飲酒之後,無視道路交通及用路人之安全,即騎乘機車上路,行車不穩等情,請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劉振陞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