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244號
原 告 甲○○
之3
被 告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