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51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黃麗蓉 債務人 楊筑茜 (原名: 楊惠芬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