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蕭錫証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