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8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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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8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品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錦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強制執行,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12年10月31日到本院引導執行人員前往執行,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嗣本院再命其於112年11月23日到本院導往執行,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到場,有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聲請人不為引導執行之行為,已致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