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75號原告鄭OO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弄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張OO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佳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