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債務人 余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285,294元112年2月20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10.99﹪112年3月21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1.11%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9月20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