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鄭長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61,017元正未給付,其中59,169元為本金;855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169,679元正未給付,其中164,875元為本金;3,51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102,850元正未給付,其中99,502元為本金;2,110元為利息;1,2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205,918元正未給付,其中202,899元為本金;2,026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92,258元正未給付,其中89,841元為本金;1,12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5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7年5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147,700元正未給付,其中144,599元為本金;1,80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190,060元正未給付,其中186,107元為本金;2,66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4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9169元鄭長泉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4875元鄭長泉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99502元鄭長泉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02899元鄭長泉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89841元鄭長泉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144599元鄭長泉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007新臺幣186107元鄭長泉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