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96號聲請人 陳東山 代理人 何玉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弘毅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6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750002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