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廷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戴廷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可參(見毒偵卷第169至170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內含大麻成分之殘渣盒1個(含殘渣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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