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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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陳美麗
王清得 趙美麗 郭峯菖 陳加興 胡宜湘 被告 邱黃方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刑案案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