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龍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補述:附件附表編號㈢之「香燻鴉胸」,更正為「香燻鴨胸」。
二、核被告古龍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先後10次竊取如附件附表編號㈠至㈩所示之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舉動之獨立性即為薄弱,主觀上應係出於單一竊盜之目的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有如附件論罪科刑欄二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皆係竊盜罪,且被告有多起竊盜前案紀錄,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足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物品價值均不高,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其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件附表編號㈠至㈩所示之商品,均經警查獲、扣案並已發還告訴人 楊琬芹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③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3號被告 古龍昌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龍昌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晚上7時26分許,騎乘機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開元店購物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址超市店長楊琬芹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178元)得手後,將上開財物藏放在其購物袋內並走出店門口,旋遭店員 陳怡君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已發還楊琬芹)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琬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龍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琬芹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9張、被告及扣案物照片5張、全聯福利中心電子發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稽(警卷16至18、18至20、21、9至12、14至15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2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月20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如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之被告如附表所示竊盜所得,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楊琬芹,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警卷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檢察官呂舒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智聖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位│價格(新臺幣)│├──┼────────┼──┼──┼───────┤│㈠│美國無骨牛小排│1│盒│214元│├──┼────────┼──┼──┼───────┤│㈡│美翼板霜降牛排│1│盒│142元│├──┼────────┼──┼──┼───────┤│㈢│香燻鴉胸│2│份│378元│├──┼────────┼──┼──┼───────┤│㈣│極品限定蘋果乳│1│罐│99元│├──┼────────┼──┼──┼───────┤│㈤│ 林鳳營 牧場鮮乳│1│瓶│89元│├──┼────────┼──┼──┼───────┤│㈥│萬丹鮮奶黑糖飲│1│瓶│79元│├──┼────────┼──┼──┼───────┤│㈦│排骨酥湯│1│袋│88元│├──┼────────┼──┼──┼───────┤│㈧│茼蒿│1│包│36元│├──┼────────┼──┼──┼───────┤│㈨│玉米筍│1│份│29元│├──┼────────┼──┼──┼───────┤│㈩│中華雞蛋豆腐│1│盒│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