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 毛居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發票日。(附表編號1應更正為109年4月20日、附表編號2應更正為109年4月3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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