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林秋霞上列聲請人與馮秀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林秋霞上列聲請人與馮秀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