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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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66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