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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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66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陳輝璋 (原名: 陳拓榮陳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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