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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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王美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教師升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復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所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俱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之。又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可補正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王美心因教師升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聲請交付民國110年11月25日、同年12月22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於聲請狀內僅泛稱為期明瞭上開庭期之開庭內容等語,並未敘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難認具體明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又聲請人另聲請本院補提供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電子卷證檔案部分,宜循原聲請閱覽卷宗程序,尚非首揭規定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黃司熒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靜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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