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2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四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如不能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請提出切結書。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